核子事故之發生是有時序、階段,而且是漸進的,其對設施內外之衝擊程度不一,因此,平時即就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緊急戒備事故、廠區緊急事故、全面緊急事故),以為各單位應變人員通報、動員、應變之參考。另為使民眾了解事故狀況,於事故新聞發布時,採用國際通用之國際七級制且顯說明事故之嚴重程度,以能淺顯使民眾及國際社會了解事故狀況。
事 故 分 類 表
| 事 故 類 別 |
說 明 |
| 緊急戒備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
| 廠區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
| 全面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重惡化或熔損,並可能喪失圍阻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虞,而必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
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
| 等 級 |
準則1 |
準則2 |
準則3 |
| 廠外衝擊程度 |
廠內衝擊程度 |
安全防禦之衰減程度 |
| 7級最嚴重意外事故 |
極大量放射性物質外釋:造成廣泛性民眾健康及環境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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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級嚴重意外事故 |
發生顯著放射性物質外釋:造成須全面施行區域性緊急計畫 |
| 5級廠外意外事故 |
有限度之放射性物質外釋:造成須部份施行區域性緊急計畫 |
嚴重之核心或放射性屏蔽毀損 |
| 4級廠區意外事故 |
輕微放射性物質外釋:造成民眾輻射曝露達規定限值程度 |
局部性核心或放射性屏蔽毀損之狀態或工作人員接受致命性曝露 |
| 3級嚴重事件 |
極小量之放射性物質外釋:民眾輻射曝露尚未達規定限值之程度 |
發生嚴重污染或工作人員超曝露導致急性健康效應 |
接近發生事故狀態,喪失安全防禦功能程度 |
| 2級偶發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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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污染或工作人員超曝露 |
發生潛在安全影響之事件 |
| 1級異常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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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功能上之偏差 |
| 0級未達級數 |
無 安 全 顧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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