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子事故發生時,核能電廠依循相關作業程序書規定,執行機組搶救措施,若事故未能有效控制,可能影響廠外附近之民眾或環境時,則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執行各項緊急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原能會、國防部、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行政院新聞局組成。任務包括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由原能會所屬機關及台灣電力公司組成,任務包括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由核能電廠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台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成立。任務包括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支援中心由國防部成立,任務包括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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