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
1. |
近期發現部分設施經營者未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逕行執行進口、出口、使用、生產、製造、銷售、運送及廢棄等輻射作業,或相關輻射設備未由合格操作人員負責操作,而被本會依法處以罰鍰之情事。 |
2. |
本會特製作輻射警示標籤提供設施經營者使用,並請設施經營者重視員工及社會大眾之安全及權益。 |
| |
| 重要宣導事項: |
1. |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出口、轉讓、遷移、改裝、停用及報廢等輻射作業,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等規定,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許可後,始得進行有關作業。 |
2. |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具合格資格者才得進行操作。 |
| |
|
| 標籤規格及使用方式: |
1. |
標籤規格大小:長10公分 x 寬6公分。 |
2. |
請張貼本標籤於設備明顯位置,印製完畢後請加以防水處理後再進行張貼。 |
| |
※若因設備表面無可張貼空間,可張貼於設備貯存場所、外箱或鄰近區域明顯位置處。 |
| |
|
| 附檔下載: |
|
TIFF格式下載 (2472KB) |
|
PDF格式下載 (577KB) |
|
GIF格式下載 (111KB) |
|
JPEG格式下載 (504KB)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