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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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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99年02月05日
修訂日期:99年08月26日
一、
為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會議或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邀請民眾旁聽或參與時,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兩週前,將該會議或活動之名稱、時間、地點、議題或內容摘要、旁聽或參與名額及申請截止日期等資訊[* 附件一]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至少公布至該會議或活動舉行當日。
三、
 申請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之民眾,應填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申請書」[* 附件二],以網路向本會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受理後立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告知辦理狀況;審核通過後,應儘速通知申請人,並將審核結果公布於本會網站。若實際申請人數過多時,以接獲申請時間優先順序及旁聽人數不妨礙會議進行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申請者代表性決定之。
四、
申請通過之民眾,應持相關身分證明,依主辦單位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五、
主辦單位應有專責人員協助民眾辦理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之報到、程序說明及問卷填寫[* 附件三]。
六、
各項會議旁聽民眾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非經主席同意不得錄影、錄音或發言。旁聽民眾不得干擾會議之進行,對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主席得要求請其離場,本會得不再接受其後續之申請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
七、
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作成之會議紀錄、報告或其他資料,應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三十日。


< 更新日期: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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