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關閉視窗 | 列印 |
一、 |
本會資訊以公開為原則,基於國家安全、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民眾知的權利權衡之下,部分或全部限制公開之資訊必須事先經過標示、舉證、審查等程序,俾於民眾申請公開相關資訊時能適時說明並提供充分之限制理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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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應主動公開之項目,其公開方式、時機及負責單位如附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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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各相關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主動公開資料之提供、更新,並每季自行查核執行成果有無需補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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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五條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等規定,相關核子設施之申請案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本會均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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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部分或全部限制公開之資訊,依其類別與要件可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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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民眾向本會申請公開之資訊,若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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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依前點提出意見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應先自行明確的標示出該項文件或資訊中需要限制公開的部分,並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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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前點所指標示之作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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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第七點所指應敘明之理由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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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本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於審查時,應基於保密相關規定與民眾知的權利等衡量基準進行審查,經本會審查結果認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時,得據以認定該部分資訊限制公開。其他部分之資訊,本會應即受理申請公開或提供,經認定限制公開之部分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之必要者,亦同。 |
主動公開資訊項目 |
方式 |
公開時機 |
負責單位 |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法律、命令、法規命令 | 行政院公報刊登日起三日內 | 各單位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行政規則 | 行政院公報刊登日起三日內 | 各單位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組織架構 ‧處室介紹 ‧附屬機關 ‧本會聯絡資訊 |
有變更時隨時更新 | 核技處 |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導則 | 行政指導作成後七日內 | 各單位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出國報告 |
每年三月底前作成後七日內每年四月底前回國後三個月內 | 綜計處 各單位 綜計處 綜計處 |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預算及決算書 | 每年三月底前 | 會計室 |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處理結果(目前無此類案件) 訴願決定(目前無此類案件) |
作成後七日內 | 各單位 法規會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標案目錄 ‧契約影本陳列於本會二樓閱覽室 |
契約簽訂日起十五日內 | 秘書處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接受補助 ‧支付補助 |
接受或支付補助之次月十日前 | 各單位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會議紀錄 |
會議紀錄發文後五日內 | 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