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2-03
審查質詢所提有關99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第26案決議之補充書面說明 第26案決議: 建請原子能委員會督促台電公司重新檢視事故通報程序,期能於第一時間立即通報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同救災,並同步通知居民及遊客,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並達到緊急應變及安撫民心作用。原子能委員會針對重大公安事件之通報程序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上網公告。 說明: 1.依據台電公司現行之通報作業程序,核能電廠若發生核子事故時,「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方才成立,非核子事故(如火災、工安事件)之通報程序為通知「地方機關權責單位」。 2.有關同步通知居民及遊客部分,已以備忘錄方式發文台電公司要求檢討現行通報作業程序書。台電公司亦已回文提出現行通報作業程序書之檢討修訂方式及其預定完成日期。 3.台電公司承諾檢討修訂相關程序書之內容如下: (1)爾後電廠如發生可能造成民眾關切之事件時,將採用簡訊、傳真及電話等通報機制,於事故時,除立即通報所在地縣政府及鄉鎮公所,並將指派專人通報當地鄉鎮首長及村里長等。 (2)各事件發生時,電廠將視情況以廣播車到附近村里社區向民眾廣播說明,以消除民眾疑慮並讓其放心。 (3)爾後電廠如發生民眾關切之事件,對於民眾聚集廠外關切時,電廠將有專人接待引導進廠,並由專人直接向民眾懇切說明。 (4)預定完成日期:99年4月30日前完成檢討修訂相關程序書。 4.原能會已同意台電公司對程序書之修訂方式及其預定完成日期,將繼續管制追蹤後續所修訂之程序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