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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物料與核燃料循環


更新時間:2019-11-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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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1:用過核燃料管理策略
 Q5-2:核燃料循環
 Q5-3:用過核燃料不等同原子彈
 Q5-4: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再處理經驗談

 
​​​​ Q5-1Q5-1:用過核燃料管理策略
資料提供單位:物管局
答:
核子燃料中含有3~5%鈾235同位素,經由核子反應器的中子撞擊,產生核分裂反應,進而釋放發電所需的能量。隨著核反應時間的增加,大約經過3~5年,核子燃料中的鈾235含量會逐步降低至1~2%,使得發電效率降低而必須替換,這些從核子反應器中退出的核子燃料稱之為用過核子燃料。
從核子反應器退出的用過核子燃料,具有很高的放射性及熱量,必須先貯存於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池中冷卻,待其放射性及熱量衰減後,再進行後續處理。由於用過核子燃料可經再處理回收鈾與鈽等有用資源,因此是否將其視為廢棄物而直接處置,依各國的國情與社會環境,而有不同的選擇。
我國用過核子燃料管理策略,係採「近程以廠內水池式貯存,中程採廠內乾式貯存及在遵守國際核子保防協定下,尋求在國外進行再處理之可行性,長程推動最終處置」等短、中、長程方案對我國最為有利。
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流程
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流程

 
​​​​ Q5-2Q5-2:核燃料循環
資料提供單位:物管局
答:
核燃料循環(Nuclear fuel cycle)是指核燃料使用過程中所經過的一系列不同的階段。核燃料循環包括採礦與精煉、轉化、濃縮、燃料製造等核燃料前端循環步驟,以及核燃料使用後的用過核燃料管理後端步驟。用過核燃料管理可分為兩個方案,一是採用核燃料再處理,將有用的鈽與鈾再製成新燃料的過程,稱為封閉核燃料循環。如果用過核燃料要直接進行最終處置,則稱為開放核燃料循環。
核燃料循環圖
核燃料循環圖

 
​​​​ Q5-3Q5-3:用過核燃料不等同原子彈
資料提供單位:物管局
答:
核電廠的用過核燃料棒,絕對不等同於原子彈,理由很簡單,核電廠所使用的核燃料,所使用是僅3~5%濃度的鈾235,與必須使用90%以上濃度鈾235的原子彈不同,並且在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嚴格監視下,也絕不可能提煉鈾、鈽元素做原子彈。因此,台灣的用過核子燃料經過妥善管理,絕不等同於原子彈。
國際原子能總署已連續第12年宣告我國為「所有核物料均用於核能和平用途」國家,除了肯定我國已有充分能力確保國內所有核物料均用於核能和平用途之外,也有效消弭多年來國內外媒體對我國有無發展核武的疑慮,證實政府「不發展、不生產、不取得、不儲存、不使用」核武的一貫政策。
用過核燃料不等同原子彈

 
​​​​ Q5-4Q5-4: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再處理經驗談
資料提供單位:物管局
答:
核電廠反應器內的核子燃料使用一段時間後效率降低,必須替換,從反應器退出之核子燃料稱為「用過核子燃料」,其內仍含有約 96.5%可回收的鈾、鈽元素等有用資源(鈾95.6 %、鈽0.9%),可經由再處理程序予以回收使用。
國際間曾具有商用再處理技術的國家,計有法國(La Hauge再處理廠)、英國(Sellafield的Thorp再處理廠)、俄羅斯(Mayak再處理廠),日本六個所村再處理廠在興建中。德國、比利時、荷蘭、瑞士、西班牙,以及日本等國,曾將用過核子燃料送往法國與英國進行再處理;俄羅斯曾協助芬蘭、德國、匈牙利、烏克蘭、保加利亞等國家進行再處理。
至於委託再處理後產生的廢棄物,依據各國法令再處理後產生的高放射性廢棄物,仍需運回國內最終處置,因此即使送往國外再處理,也無法免除處置場址的需求。
用過核子燃料國外再處理經驗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