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裁罰
更新時間:2019-08-02 15:17
處分日期(年/月/日) | 違法事實 | 違規條文 | 罰則條文 | 裁處結果 / 處理狀態 / 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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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1月16日 (會技字第1010018801號) |
核一、二廠輻傷醫療合約終止後,未依法於期限內進行改善。 |
違反「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9條規定,未依本會核定之「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第一章第六節、一,辦理緊急輻傷支援協定到期契約之續約或簽訂新約,經本會依同法第21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8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21條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期限修正或改善完成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 |
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101/12/13台電公司不服本會處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經5月22日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邀集雙方進行言詞辯論,行政院於102/05/30函本會,「本訴願案為無理由,訴願駁回。(台電公司如不服,應於2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本案已屆行政訴訟期限,無後續事項,本會處分確定。 |
101年12月10日 (會核字第1010020240號) |
龍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反應器廠房海水冷卻水機房(RBSWPH)電氣導線管及其支架(Raceway System)安裝工程作業,未落實龍門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四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已依所提改善計畫,針對已施作部分做修正改善,未施工部分則依改善後方式、程序與方法施作,改善作業包括繪製支架預製圖面;完成非標準支架設計並依圖製作;建立支架預製檢查計畫及其檢驗;評估協力分包商、器材製造及供應商資格及能力符合安全級設備相關要求,經現場視察及文件審查等方式,確認台電公司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101-002) |
101年12月4日 (會核字第1010019891號) |
龍門電廠一號機電氣安裝工程-安全級電氣管槽(Raceway)之具外被覆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審查及安裝作業,未落實龍門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一號機安全級可撓性金屬導線管安裝作業缺失,本會要求台電公司依原設計規範改善,台電公司已提出改善計畫並進行相關改善作業,並已依改善計畫完成改善,經本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101-004) |
101年1月16日 (會核字第1010001075號) |
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條、第14條及第2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7條及第10條。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 一、...。 二、...。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同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 1.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併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2.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等之規定,停止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以及據以進行施工作業之違法行為。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本案奇異公司已於100.1起全面接辦龍門工地屬其權責範圍有關設計修改案之審核作業,台電公司並已將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補送奇異公司或重新指定之權責工程設計機構(DEO)重新審查。因台電公司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奇異公司或DEO已經完成重新審查與必要之現場改正作業,並完成相關人員之檢討懲處作業,故同意本案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
101年1月2日 (會核技字第1010000074號) |
二號機核島區電氣安裝工程-電氣管槽(Raceway)審查作業,未落實龍門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條及第37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2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7條及第11條。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四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配合機組封存,已另案管控。 處理情形:二號機採用非製造電纜托網之專業製造商-鋐原公司製造之產品,原能會視察發現鋐原公司無相關細部設計作業程序書或設計導則,而執行相關設計作業設計,且未經設計(奇異)公司核准即逕自施作電纜托網等品質作業缺失。原能會要求該電纜托網不得使用於安全相關系統及設備。 台電公司對二號機安全級電纜托網重新發包採購,由欣歐公司得標,目前因機組停工封存,已另案管控。(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100-005) |
100年8月29日 (會核字第100013789號) |
龍門電廠核島區空調安裝工程之S級材料(螺栓)採購作業與核安品保審查作業不符,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本會要求台電公司提出本案改善方案,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先完成已安裝安全系統風管螺栓之全面清查作業,確認安全級螺栓不符合品保採購要求範圍,並提出改善方案,經本會審查再要求改善內容除台電公司相關品保文件外,承包商採購過程相關評鑑作業品質文件,亦應併附相關品質文件,及要求加強違規改善範圍、數量、採購程序、改善相關施工品質文件紀錄等資料之作業說明,完備本會對違規案之管制要求。經台電公司在提出改善方案修正內容及補充說明後,依照本會核備同意之改善方案完成現場改善,以及提出施工品質文件紀錄確認符合相關施工規範要求,本案經本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100-001及EF-LM-100-002) |
99年9月28日 (會技字第0990014371號) |
龍門核能發電廠1號機電纜敷設、檢驗作業,未能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內有關施工、標識、檢驗等之規定。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已成立一號機纜線重整、履勘專案小組,針對全廠纜線敷設之缺失進行改善,目前廠房內纜線重整作業則持續進行中。本案本會除多次召開纜線重整管制會議,要求台電公司除持續落實一號機纜線重整作業外,並應將經驗回饋至二號機。另台電公司纜線重整作業時,本會亦不定期赴現場查核其重整作業,並於99年12月27~31日之第41次定期視察期間,全面檢視台電公司纜線重整作業之施作、檢驗、品質文件管理等作業。 台電公司已完成纜線檢整後並提送相關改善報告,經本會審核後,對於一號機已完成相關改善作業,同意結案;至於經驗回饋至二號機部分,本會則以核管案件(LM-2-10301)定期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9-006) |
99年3月1日 (會核字第0990003100號) |
龍門(核四)核能電廠一號機電氣導線管支架製造及安裝作業未建立與執行組件標示與識別管制措施,未建立預製與現場安裝檢查計劃、未依指派進行現場焊接作業,並未落實檢驗作業,違反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等。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99/9/17台電公司提出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說明,相關改善措施(如電氣導線管支架製造及安裝作業之組件標示與識別,均已建立管控機制並執行中),准予備查。 100/5/3台電公司將原未經奇異(GE)公司核定或提供之支架圖面補送,經審查同意。 本案所涉安全級核島區電氣導線管支架經原設計(GE)公司評估後,GE開立FDDR並詳列評估改善結果清單,可供查證確認,整體改善工作已於103年9月30日完成,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9-005) |
98年5月1日 (會核字第0980008367號) |
龍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FMCRD)用D型拉線箱及密閉式電纜分隔槽有關設計審查、廠家評估,以及廠製生產/接收/現場施工檢驗與測試等品保作業,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要求。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等。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不符合品保作業規定生產製造之器材及已安裝現場者,台電公司已依要求廢棄、拆除並重製。同時重新開始製造前,台電公司已對製造廠家進行品保稽查,督促廠家改善品保方案缺失後始同意廠家開始製造。此外台電公司亦已依規範要求將拉線箱耐震分析計算書補送專業技師審查簽證。本案有關改善作業經本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8-004) |
98年5月1日 (會核字第0980008366號) |
龍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儀控系統設備安裝工程及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電纜托架支架安裝作業,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要求。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等。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四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本案經本會於駐廠期間、定期視察以及與台電公司召開數次討論會議等過程進行違規作業管制,而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特別針對本違規案件成立儀控系統之ASME專案小組,辦理設計修改、現場查核、品質檢驗、文件審查等作業,本會也要求相關改善作業清單及各批改善作業內容需送本會駐廠辦公室備查,在歷經數次答覆說明後,經台電核安處審查及本會抽查等方式,確認作業改善已完成,並完成水壓試驗等最終驗證程序後,本案經本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8-003) |
97年12月29日 (會核字第0970023398號) |
核四工程銲接作業由未具資格人員執行並使用來源不明之銲材,且未依程序書規定管制動火作業等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且經本會多次發現要求改善,並曾釀至災害導致設備受損。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98/2/11台電公司提出對於焊接作業銲材及人員管制作業改善規劃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98/2/16原能會審查要求台電公司落實所提改善承諾,俾免類似情形重覆發生。 98/6 台電公司已依違規之發現,要求有關廠商將相關組件銲道移除並重新施作,故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7-008) |
97年12月29日 (會核技字第0970023397號) |
核四廠一號機核島區電氣安裝工程電氣管槽(Raceway)之電纜架(cable tray)審查作業,未落實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同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公司對本案提出改善方案,分別有安全級電纜托網檢證作業之規劃,以及電纜托網系統之耐震驗證分析等改善計畫。台電公司依據安全級電纜托網檢證計畫進行安全級電纜托網之廠製作業,並經檢證機構執行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確認符合法規要求;台電公司並依現場實際安裝電纜托網進行耐震驗證分析,經設計(GE)公司審核並對驗證驗證不足部分進行補強作業。台電公司在完成耐震補強作業後,並提出檢證機構出具檢證合格證明書及耐震驗證分析報告、耐震補強措施及相關改善品質文件紀錄等,以確認可符合相關施工規範要求,本案經本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7-006) |
97年12月29日 (會核字第0970023396號) |
核四工程設計修改案未經核定即逕予施工,且完工後又違法修改有關檢驗紀錄之檢查日期。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後段「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第七條第二項「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識別及管制設計界面及各參與設計之機構,其中應包括建立程序書,俾供參與設計工作之各機構間處理設計界面有關之文件審查、核准、發行、分發及修訂等問題」、及第二十一條「影響品質作業之品質保證紀錄,應包括運轉紀錄與相關作業之審核、檢查、測試、稽核、監控、材料分析結果及工作人員資格檢定、程序書、設備資料等紀錄。紀錄應妥為保存,並易於區別及調閱。前項檢查及測試之紀錄應記載檢查者或記錄人員之姓名、觀察方式、結果、合格標準及對發現缺失所為之處置」等規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98/1/21台電公司提出改善規劃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原能會審查後於98/2/6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7-007) |
97年11月19日 (會核字第0970020066號) |
台電公司未依97年4月2 日會核字第0970005605號裁處書附款要求,辦理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作業違規案後續改善作業或採行必要措施;並有核管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節。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對於不合規定或...,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 一、...。 二、...。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百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97年4月2日會核字第0970005605號、97年11月19日會核字第0970020065號、97年11月19日會核字第0970020066號等3件均屬台電公司違法辦理龍門電廠設計變更案件,針對本案已於97年12月龍門核管會議中進行討論,同意台電公司提出暫行方案,針對較簡單之現場設計變更案同意台電公司先行辦理,唯後續仍需由合格之權責設計機構審查其設計變更之正確性。 依據台電公司提報資料,98年11月起,已完成招標由益鼎與URS組合擔任電廠其他系統(BOP)之設計權責機構,除接手BOP設計作業外,亦將針對台電公司自行辦理之BOP安全相關設計變更案件進行審查。至於核島區部分,台電公司亦與原設計廠家GE公司達成協議,GE公司將派員針對台電自辦之核島區設計變更案件進行審查,後續亦將派員駐工地辦理設計相關作業。 本案奇異公司已於100.1起全面接辦龍門工地屬其權責範圍有關設計修改案之審核作業,台電公司並已將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補送奇異公司或重新指定之權責工程設計機構(DEO)重新審查。因台電公司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奇異公司或DEO已經完成重新審查與必要之現場改正作業,並完成相關人員之檢討懲處作業,故同意本案結案。 (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
97年11月19日 (會核字第0970020065號) |
台電公司核技處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Site Engineering Office, SEO)持續違法辦理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作業。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七條第五項「設計變更(包括在工地現場變更)應遵循相當於原設計之管制措施,並由原設計機構或由經營者指定之機構核定」、同準則第十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
97年4月2日 (會核字第0970005605號) |
台電公司核技處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Site Engineering Office, SEO)未具設計權責、證照資格,以及符合法規要求之作業與審查等之完整品保管制機制與措施,而逕自辦理與核定核四工程工地設計變更要求案(Field Change Request, FCR) ,簽發設計變更通知(Design Change Notice ,DCN)進行設計圖面修改,交施工部門執行施工作業。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七條第五項「設計變更(包括在工地現場變更)應遵循相當於原設計之管制措施,並由原設計機構或由經營者指定之機構核定」、同準則第十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令作如下改善: (1)未施工項目應澄清安全性並提報原能會同意始得施作。 (2)已施工項目應評估其安全性。 (3)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建立制度。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
96年8月8日 (會核字第0960021884號) |
台電公司核四廠核島區工程混凝土拆模及養護檢驗作業,未在應檢驗之期間針對事先選定之檢驗項目及時進行檢驗,而其雖於事後補執行,但其仍不符合檢驗程序,並失其執行效力。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及第三項「對影響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品質作業應於適當管制狀況下完成」等要求;第九條第一項「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經營者應建立檢查方案,以確保檢查作業依據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及圖說執行」及第三項「工作進行至規定之停留查證點時,應有經營者指派之代表執行查證,非經查證,該項工作不得繼續執行」等規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
裁處結果: 罰鍰新台幣四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96/10/17台電公司提出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台電公司提出混凝土品質查證報告,取樣確認混凝土結構品質仍符合設計強度要求,經審查後無安全之餘,於96/10/23原能會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6-003) |
96年5月31日 (會核字第0960015081號) |
台電公司核四廠一號機反應器廠房鋼筋強化混凝土圍阻體牆(RCCV WALL)混凝土及結構剪力筋遭不當鑿除與截切。造成安全結構體品質缺陷,並有核島區鋼筋之現場不當加工情形,包括箍筋變形組立、主筋現場截切、剪力筋彎鉤被截切後組立、埋件銲接於結構主筋上等屢經提醒要求改正,但持續未能改善缺失。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三項與第九條第一項等,規定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與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並據以執行,且對影響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品質作業應於適當管制狀況下完成之要求;以及同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經營者應建立措施確保對錯誤動作、缺失、材料與設備之缺陷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即時發現及改正」等規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96/6/22台電公司提報改善情形並結案申請,96/6/26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依改正行動完成所有施工人員再訓練。 96/8/17台電公司再申請結案,96/8/28原能會准予備查,但要求台電公司以業主立場持續加強對現場作業之管制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6-002) |
92年9月30日 (會核字第0920026182號) |
1.核能三廠燃料束X35於1號機第12次爐心燃料填換過程中碰撞受損,之後開立NCD-89011處理結案,NCD中註明不再使用、不再修理。 2.其後燃料廠家執行週期15之爐心設計佈局時,規劃將燃料束X35置入使用。 3.爐心設計佈局依程序由台電公司審查,然而未能發現內含受損之燃料束X35;且核三廠依據爐心佈局執行爐心燃料填換工作時,亦未能發現內含不再使用之燃料束X35。 |
事件顯示台電公司及核三廠品質保證計畫之執行及核燃料回填管理作業程序存有缺失,而對於設備缺陷及不符合規範等影響品質之情況,亦未能及時發現並改正,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19條及20條對不符合材料、零件或組件之管制及改正行動之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37條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 處理狀態:已結案。 處理情形: 1.平行展開清查,確認沒有其他類似情形。 2.提出燃料束X35於週期15繼續使用之安全評估,確認無影響爐心結構安全及繼續運轉之疑慮。 3.檢討修訂管制措施,防範再發生,包括:(1)受損燃料管制。(2)核心設計管制。(3)燃料佈局審查管制。(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EF-MS-9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