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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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AN - LM - 102 - 01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四廠
日期
2013 年 05 月 10 日
注意改進事項:
第48次定期視察之「1號機安全有關之設備維護修理與更換作業」及「2號機設備被挪用管制」之品保作業查證。 
注意改進內容:
「龍門電廠1號機安全有關之設備維護修理與更換作業於燃料裝填前,依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時,其品質及檢測要求標準應比照原始建照法規(ASME Sec. III),若有窒礙難行或其他顧慮時,得個案向原能會申請豁免。」此為本會對1號機結構、系統及組件有關法規修理、更換作業之管制立場。同時,依據本會第28次龍門核管會議決議:「屬ASME B&PV; code SSC之維護作業權責,以及非ASME B&PV; code SSC之維護/修理/更換作業等,本次會議仍未提出具體之品保管制機制與作業程序規定說明,將另擇期請台電公司來會說明」,此要求在本會執行龍門計畫第48次定期視察計畫時,台電公司尚未正式將「具體之品保管制機制與作業程序規定」送會核准,故台電公司在依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係以個案向原能會申請同意後辦理。 對於台電公司辦理1號機安全相關設備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之辦理情形,本會即配合此次定期視察時程,辦理該作業之品質查證,同時亦一併就2號機設備挪用至1號機進行安裝之品保作業進行查證。以下為各分項視察發現:

一、1號機安全有關之設備維護修理與更換之品保作業查證

1.龍門電廠簡報中所指已執行之法規修理與更換作業件數有37件,待執行件數有6件,請龍門電廠在正式獲得本會核准之「具體之品保管制機制與作業程序規定」之管制作法後,檢討已執行之37件修理與更換作業,是否符合前述之作業程序規定;6件未執行部分(含日後將執行部分)則請於本會核准該作業程序後再據以執行。

2.依台電公司於101年3月23日發行之1109.10程序書涵蓋所有安全有關系統、結構、組件,僅限於ASME部份需遵照該管制程序書規定執行,然而依照龍門電廠目前之不符合品質案件通知單(NCD)並無任何有關不符合案件是否屬ASME範圍之判定,故如何進行相關管制作業使ASME之SSC能依循1109.10程序書執行,請再檢討並修訂相關管制作業程序。

3.查閱1號機安全有關設備維護修理與更換專卷(W12系統更換專卷),其NCD-MS-044~48等主要分別為1W12-P-5001A1/B1/B2/C1/C2與2W12-P-5001A1/B1/B2/C1/C2等五台泵置換工作,有以下發現及疑義:

(1)NCD之不符合品質狀況欄位僅述及5001A2泵檢修拆卸完發現相關瑕疵,並無5001A1/B1/B2/C1/C2等泵設備品質不符之敘述,顯示此五台泵設備開立NCD之理由不明確。

(2)改正行動類別為照現況接受,但建議改正行動內容卻為「以法規檢修/替換計畫將2號機置換於1號機」,改正行動之類別與內容明顯不一致。

(3)簡報中「作業流程 NCD範例」有註記挪用類別之說明,但實際上NCD-MS-044~48並無任何永久或暫時之註記。

(4)查閱其相關DEO設計文件彙總審查意見表3.3節所述「……置換事宜或待1號機(1W12-P-5001*)檢修或更換完畢後,回裝於2號機之相關工作,請電廠依相關法規辦理。」審查結果為”4”,其代表供參考用,此處相關法規並未直接明述。又再查閱原始案件NCD-MS-006及龍門施工處對應開立之NCR-TGD-5609,當中已提及「2號機設備拆卸涉及ASME Sec.III核能法規限制及安裝合約之界面切割問題」,請澄清設計審查要求「需依法規辦理」部分。顯示置換作業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及前述核能法規限制及安裝合約之界面切割等確實存在須確認始可執行之問題,請澄清是否已獲得釐清,否則現場可進行拆卸安裝之依據為何?

(5)另審查結果多為第4類之「供參考」,如何確認設計單位同意置換設備之方案為永久或暫時使用。另請說明「供參考」之結論,可否符合品質審查作業之品保要求?

(6)查閱1號機W12系統更換之法規修理/更換計畫為101.5.31製作,於101.7.06經ANII審查同意,惟法規及適用性評估欄位簽註「本案ASME Sec.III組件之安裝,仍需符合ASME Sec.III法規要求」,而此6座泵已於8月上旬完成(卷宗缺A1與B2維護查證表),請澄清維護查證表之作業單位是否符合ASME Sec.III法規要求。

(7)前述法規修理計畫已執行完成,但所附法規修理/更換工作時程暨查核紀錄表均為空白,當中有多項為停留查證點(Hold Point),為何均為空白,而作業項目中有關NCD/NCR開立應在此法規修理/更換計畫產生前,而NCD亦應在此法規修理/更換計畫執行完成後始能辦理結案,何以需要成為計畫之作業項目。

(8)法規修理/更換工作時程暨查核紀錄表中2號機拆卸作業係依據709.W12.803程序書,但維護查證表並無拆卸之作業紀錄,請澄清拆卸單位、拆卸記錄、執行依據,以及法規符合性。

(9)設計單位DEO進行NCD-MS-006審查時,其審查意見之評估依據所指更換計畫為何?(DEO審查時程為101.1.13,而此案之法規修理/更換計畫於101.7.06完成計畫審查同意,故所指更換計畫應與此案之法規修理/更換計畫無關。) 又,在相關之龍門計畫文件審查作業表一、3、(3);屬安全有關項目應有「核能安全評估表」,但大多數安全有關項目之龍門計畫文件審查作業表並無「核能安全評估表」,亦請一併檢討。

(10)查閱1號機安全有關設備維護修理與更換專卷(P26系統更換專卷)之P26-P-5001*泵1號機與2號機置換工作,發現與W12系統存在相同情形,請一併檢討P26系統是否有同樣問題。

4.檢視其他部分設備2號機更換至1號機之案件中,有許多對於換裝之設備有認定是否屬於ASME Sec.III相關器材或設備,例如NCR-2-EI2
-044、NCR-MS-202/201/060/032等(5件),且均認定為屬於ASME Sec.III相關器材或設備,請檢討對於需修理或更換之設備是否屬於ASME Sec.III相關器材或設備之認定,建立適切之審查文件或表格,作為審查確認之判斷機制。

5.前項5件NCR雖有認定是否屬於ASME Sec.III相關器材或設備之判定,但均未送設計單位評估,請澄清作業合宜性,以及NCR案件究竟係針對1號機設備或2號機設備開立並不明確,若為2號機設備所開立NCR,則請說明1號機設備不符合案之開立情形(反之亦然)。

6.同前項5件NCR為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開立,請澄清所涉及1、2號機設備是否均依權責開立不符合報告(NCD),而對P26設備進行拆、組裝作業之作業單位為何;又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為經本會核備其品保方案之替代無ASME NA Certificate資格之施工廠家,有獨立第三者之監察工作,惟相關NCR均未經監察員(ANI)審核,請檢討核四專案計畫工程組之不符合管制作業機制,是否符合相關品保方案要求,若確有不符,請一併檢討歷年開立之NCR案件是否需送ANI補審核,以確認不符合之改善作業可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另,核四專案計畫工程組為龍門施工處委託施工單位,應接受龍門施工處監督,檢驗作業並在其管制下執行,此部分龍門施工處存在作業缺失經本會要求改善在案,然所附1P26-UV-5001法蘭鎖緊檢驗表僅為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之自主檢驗表,並無龍門施工處之正式檢驗表,請澄清作業是否符合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要求與違規改善要求。

7.在RBCW HX 1B板式熱交換器鈦合金熱交換板更換為新備品乙案,係執行小型大修定期維護時,所擬定之法規修理更換計畫,本計畫雖有經核技處進行法規及適用性評估,但無審查紀錄,無法確認其評估結果是否確實對法規及適用性有完成評估。核安處及ANII在本案審查意見中,表示有關是否已完成N-5 Form簽署、熱交換器(含板片)是否為蓄壓組件,以及若為蓄壓組件時,依IWA-4143之板片NPT Stamp 、N-2 Data Report,安裝廠家以及板片製造廠家之品保方案等是否符合IWA-4142,要求應詳述於法規更換計畫中。但龍門電廠僅對ANII意見有簡單說明,但並未將前述審查意見納入法規修理計畫中,實際上是否符合核安處及ANII審查意見,仍有待澄清。鑒於實際更換作業已於今(2012)年8月上旬完成,故需請台電公司說明其符合性及為何未執行查核紀錄表。

8.NCD-MS-054 (1P26-MBV-5004B1暫以SA-276 TYPE316L材質代替ASTM A564-630-1100),NCD 於9月14核准,但在9月13日已完成現場檢修及安裝作業,也欠缺相關材料證明文件,請改善。

二、2號機設備被挪用管制作業查證

1.NCR/NCD作業不符合品保管制精神與要求

(1)未依設備不符合情形開立不符合案。

(2)未依設備不符合之實際狀況提出可有效改善設備不符合情形至回復原設備品質之處置方式。

(3)評估作業未確實依不符合案件需改善之處理方式,進行現階段涉及建造與測試作業相關核能法規要求之符合性審查。

(4)安全級設備之NCR未送設計單位審查之判斷機制,欠缺審查管理機制,請檢討NCR送設計單位審查評估之作業模式之適當性。

(5)是否屬於ASME設備、是否涉及法規修理或更換欠缺有效審核機制。

(6)龍門施工處開立NCR時,代表安裝完成設備仍未完成移交,安裝廠家仍負管理責任須進行未移交設備之保養與維護,故系統或設備移交前若設備有不符合情形,亦應開立NCR進行管制,以符合設備安裝之廠家品保相關要求,但實際上設備有不符合情形時,安裝廠家並無相關不符合之管制作業,請台電公司檢討改善。

(7)挪用設備若為永久挪用,相關文件之管理或建立管制後續處置並未建立適當機制。以NCD-MS-028為例,其內容作業項目1P26-UV-5021置換至1P26-UV-5005,但實際應為2P26-UV-5021置換至1P26-UV-5005,因為NCD-MS-028(101.6月)案之前NCR-2-E12-036已於101.2.23將2P26-UV-5021置換至1P26-UV-5021。由目前NCD-MS-028案件標題已有錯誤情形,在挪用設備數量與日俱增情形下,應儘早建立管制機制,確保設備文件與實際情形一致,符合品保要求。

2.2號機設備被挪用之管制情形

(1)龍門施工處對2號機設備決定被挪用至1號機之管制機制不明確,未進行實質審核被挪用設備對2號機設備系統之影響,並提出適切之最終處置方案,始其可回復至原設備無不符合品質狀況。

(2)依龍門施工處NCR資料顯示2號機因設備被挪用至2號機所開立之NCR共有897件,其中永久挪用有597件,暫時挪用有215件,未確定處理方式有85件。

3.前項經進一步查對,發現215件暫時挪用案件中有77件為安全級設備,其中有14
件已結案;未確定處理方式之案件有85件中有56件已結案。以上不論暫時挪用或未確定處理方式之案件,應無最終處置辦理完成之結果,而無法辦理結案,但共有60件已結案,顯示不符合案件之管制未確實或已有管制作業偏差。

4.2號機整體現況仍屬建造階段,如同本會關切之「燃料裝填前,依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時,其品質及檢測要求應比照原始建照法規(ASME Sec. III)」,但2號機可進入使用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需正式而完整的將N-5 Form法規資料報告簽署完成,故2號機設備在日後移交電廠前之所有設備與安裝有關作業,均需符合ASME Sec.III的規範規定,請就2號機所有已執行挪用至1號機設備,不論永久挪用或暫時挪用,分別檢討日後完成永久挪用之新採購設備安裝或1號機設備修復後重安裝在2號機以及暫時挪用之設備自1號機拆回至2號機重安裝,其安裝作業之法規面及執行面是否均可符合ASME Sec.III的規範規定且執行安裝作業無礙。

5.有關2號機挪用至1號機設備為永久或暫時,應在各單位開立不符合報告時,處理方式即明確為永久或暫時挪用,評估時確定處理方式可回復至原設備安裝品質,此部分請檢討現階段作業是否符合此要求標準,而非僅做出永久或暫時之勾選,若未決定永久或暫時挪用則其處理方式不符合NCR(NCD)之作業管制要求,故請台電公司全面檢討此作業之符合性。

6.另,挪用設備之不符合案件勾選照現況使用,與實際挪用之作業狀況不符,請台電公司檢討修正,以符合實際作業狀況。LMP-QLD-072 –2號機挪用到1號機設備管制作業程序書並非依循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精神所擬定之程序書,依據文件中無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程序書內容多屬行政作業之說明,在已有程序書中已有適當採用之管制程序,故LMP-QLD-072所訂定之程序書作業內容僅提供需挪用設備開立不符合管制即可辦理挪用作業,並無任何進入此程序書之判定程序,請檢討此作業程序之必要或適當修改以符合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要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配合封存,已另案管控。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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