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門電廠1號機安全有關之設備維護修理與更換作業於燃料裝填前,依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時,其品質及檢測要求標準應比照原始建照法規(ASME Sec. III),若有窒礙難行或其他顧慮時,得個案向原能會申請豁免。」此為本會對1號機結構、系統及組件有關法規修理、更換作業之管制立場。同時,依據本會第28次龍門核管會議決議:「屬ASME B&PV; code SSC之維護作業權責,以及非ASME B&PV; code SSC之維護/修理/更換作業等,本次會議仍未提出具體之品保管制機制與作業程序規定說明,將另擇期請台電公司來會說明」,此要求在本會執行龍門計畫第48次定期視察計畫時,台電公司尚未正式將「具體之品保管制機制與作業程序規定」送會核准,故台電公司在依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係以個案向原能會申請同意後辦理。 對於台電公司辦理1號機安全相關設備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之辦理情形,本會即配合此次定期視察時程,辦理該作業之品質查證,同時亦一併就2號機設備挪用至1號機進行安裝之品保作業進行查證。以下為各分項視察發現:
6.同前項5件NCR為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開立,請澄清所涉及1、2號機設備是否均依權責開立不符合報告(NCD),而對P26設備進行拆、組裝作業之作業單位為何;又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為經本會核備其品保方案之替代無ASME NA Certificate資格之施工廠家,有獨立第三者之監察工作,惟相關NCR均未經監察員(ANI)審核,請檢討核四專案計畫工程組之不符合管制作業機制,是否符合相關品保方案要求,若確有不符,請一併檢討歷年開立之NCR案件是否需送ANI補審核,以確認不符合之改善作業可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另,核四專案計畫工程組為龍門施工處委託施工單位,應接受龍門施工處監督,檢驗作業並在其管制下執行,此部分龍門施工處存在作業缺失經本會要求改善在案,然所附1P26-UV-5001法蘭鎖緊檢驗表僅為核四計畫專案工程組之自主檢驗表,並無龍門施工處之正式檢驗表,請澄清作業是否符合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要求與違規改善要求。
7.在RBCW HX 1B板式熱交換器鈦合金熱交換板更換為新備品乙案,係執行小型大修定期維護時,所擬定之法規修理更換計畫,本計畫雖有經核技處進行法規及適用性評估,但無審查紀錄,無法確認其評估結果是否確實對法規及適用性有完成評估。核安處及ANII在本案審查意見中,表示有關是否已完成N-5 Form簽署、熱交換器(含板片)是否為蓄壓組件,以及若為蓄壓組件時,依IWA-4143之板片NPT Stamp 、N-2 Data Report,安裝廠家以及板片製造廠家之品保方案等是否符合IWA-4142,要求應詳述於法規更換計畫中。但龍門電廠僅對ANII意見有簡單說明,但並未將前述審查意見納入法規修理計畫中,實際上是否符合核安處及ANII審查意見,仍有待澄清。鑒於實際更換作業已於今(2012)年8月上旬完成,故需請台電公司說明其符合性及為何未執行查核紀錄表。
4.2號機整體現況仍屬建造階段,如同本會關切之「燃料裝填前,依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時,其品質及檢測要求應比照原始建照法規(ASME Sec. III)」,但2號機可進入使用ASME Sec. XI執行法規修理或更換作業需正式而完整的將N-5 Form法規資料報告簽署完成,故2號機設備在日後移交電廠前之所有設備與安裝有關作業,均需符合ASME Sec.III的規範規定,請就2號機所有已執行挪用至1號機設備,不論永久挪用或暫時挪用,分別檢討日後完成永久挪用之新採購設備安裝或1號機設備修復後重安裝在2號機以及暫時挪用之設備自1號機拆回至2號機重安裝,其安裝作業之法規面及執行面是否均可符合ASME Sec.III的規範規定且執行安裝作業無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