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轉中核能電廠違規事項查詢



   
   
   
   
   
   
 
   
 
   
 
   
 
   
 
       
 
廠別 年度 流水號 等級 違規事項 開立單位
核三廠 91  002  四  使用規格不符零件未依程序書規定開立品質不符文件(NCD)。 核管處 
總處 91  002  五  未於預定期間內完成管制追蹤案承諾之改善事項。 核管處 
核一廠 91  001  五  通風排氣系統濾器組之功能及品質維護應予以檢討,並加強相關值班人員訓練。 核管處 
核三廠 91  001  五  核三廠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雨水渠道出口水樣氚濃度超過提報值及八九年十一月超過查驗值之處理。 輻防處 
核二廠 90  004  五  設備異常,未依規定開立請修單。 核管處 
核一廠 90  003  五  未落實機組起動前儀控管路隔離閥之核對工作。 核管處 
核二廠 90  003  四  未依運轉規範規定的頻率,執行防火巡視。 核管處 
核一廠 90  002  三  燃料移吊作業未依程序書執行造成燃料元件變形及事件發生後未留下記錄和通報。 核管處 
核二廠 90  002  五  未落實機組逾越運轉規範運轉限制條件之時間管制。 核管處 
放射試驗室 90  001  五  核二分隊、核三工作隊執行面具適戴測試之模擬工作狀況中,「說話」乙項未依本會規範執行,無法符合密合度測試之要求,且放射試驗室目前之管理或查核體系尚有所疏漏。 輻防處 
核一廠 90  001  五  液體排放PRM之維護及校正作業在管制上有瑕疵、管理上有疏失、實際作業與程序書內容不符、且品質查證作業流於形式。 輻防處 
核二廠 90  001  五  二氧化碳系統不可用,未宣佈進入運轉規範之運轉限制條件。 核管處 
總處 90  001  二  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核三廠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事故。 核管處 
核三廠 89  004  五  未依程序書規定使用臨時跨接工作。 核管處 
核三廠 89  003  五  未依運轉規範之規定召開運轉審查委員會(SORC)。 核管處 
核二廠 89  003  五  未依運轉規範規定的偵測試驗期限內,執行廠房排氣取樣及分析計畫。 核管處 
核三廠 89  002  五  未依運轉規範規定執行改正行動。 核管處 
核二廠 89  002  四  工作人員未確實依程序書步驟執行,造成安全系統動作。 核管處 
核一廠 89  001  四  機組HPCI設備故障,電廠未及時宣佈機組進入L.C.O,且未採取相關必要措施。 核管處 
核三廠 89  001  四  發生ESF設備非預期動作之事件,未登錄於值班日誌,且未依規定在時限內立即通報本會。 核管處 
 上一頁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下一頁  |  末頁
共計: 518 筆資料 / 每頁顯示筆數:20 筆

註:
1.此查詢系統所列違規案件係指我國「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命令或執照文件」等。違規事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由重至輕依序分為一級違規、二級違規、三級違規、四級違規、五級違規等五個等級。無安全顧慮且未達五級違規之事項列為注意改進事項。

2.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和經濟合作開發組織核能署(OECD/NEA)所定之「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其分級係考量事件之「廠外民眾輻射曝露」、「廠內工作人員輻射曝露、廠內大量污染擴散」或「安全系統受損程度」等,依事件嚴重程度由輕至重分為0~7級,0級(或稱未達級數)為無安全顧慮事件,1至3級為異常事件,4至7級為核子事故。

3.違規等級係指違反規定程度之輕重,事件等級係指事件造成後果之嚴重性,兩者並沒有明確對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