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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中核能電廠違規事項查詢



   
   
   
   
   
   
 
   
 
   
 
   
 
   
 
       
 
廠別 年度 流水號 等級 違規事項 開立單位
核一廠 99  003  四  核一廠偵測試驗程序書內容未臻完善,且人員未確實依據運轉技術規範規定採取行動。 核管處 
核一廠 99  002  五  核一廠未確實執行大修作業管理,導致爐水降溫率超過運轉技術規範之限制。 核管處 
核一廠 99  001  五  99年2月12日核一廠二號機反應器5樓執行用過核燃料之啜吸罐吊離水面作業,未依規定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書,於作業管理與執行上有缺失。 核管處 
核三廠 99  001  五  檢證品(廠用海水泵馬達)之使用未經本會核准,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核管處 
核三廠 98  002  四  核三廠345kV起動變壓器維護作業執行不當,導致98年6月12日火災事件發生。 核管處 
核二廠 98  002  五  因人為作業疏失造成反應爐急停後操作複雜化。 核管處 
核三廠 98  001  五  核三廠一號機第18次大修期間發生人為作業疏失,造成安全相關緊要匯流排B-PB-S01非預期失電事件。 核管處 
核二廠 98  001  四  因人為作業疏失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之一圍阻體隔離系統(PCIS)動作。 核管處 
核一廠 97  003  五  核一廠輻射工作人員未依規定執行進出管制站流程。 輻防處 
核二廠 96  003  五  因人為作業疏失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之一次圍阻體隔離系統(PCIS)動作,並造成安全系統不可用。 核管處 
核一廠 96  002  五  核一廠安全相關125V DC系統備用蓄電池儲存管制不當及疏於維護查驗。 核管處 
核二廠 96  002  四  因人為作業疏失導致特殊安全設施之一次圍阻體隔離系統(PCIS)動作,並造成反應器在冷爐停機狀況下,餘熱移除冷卻失效。 核管處 
核一廠 96  001  五  設計修改案評估審查作業不夠嚴謹,且對系統運作異常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改善措施。 核管處 
核二廠 96  001  五  核二廠清潔劑廢水未依程序執行作業,造成不當之排放。 核管處 
核三廠 95  003  五  輻射作業違反輻射防護有關規定,對人員、工作場所內區域或作業場所外環境之輻射安全有輕微影響。 輻防處 
核二廠 95  003  四  機組停機執行例行大修期間,因人為疏失導致一根燃料回填位置錯誤。 核管處 
核三廠 95  002  五  機組停機執行例行大修期間,因作業缺失,於核燃料回填反應器爐心時,造成一束核燃料傾斜事件。 核管處 
核二廠 95  002  五  機組停機執行例行大修期間,因人為及作業疏失導致一根控制棒誤抽出,違反運轉規範。 核管處 
核一廠 95  001  五  操作掛有禁止操作卡之閥門開關,致使廢樹脂洩漏於廢棄物處理廠房地板。 核管處 
核三廠 95  001  四  執行測試時,不當手動閉鎖安全注水信號,造成部份安全功能失效。 核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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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518 筆資料 / 每頁顯示筆數:20 筆

註:
1.此查詢系統所列違規案件係指我國「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違反「原子能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命令或執照文件」等。違規事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由重至輕依序分為一級違規、二級違規、三級違規、四級違規、五級違規等五個等級。無安全顧慮且未達五級違規之事項列為注意改進事項。

2.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和經濟合作開發組織核能署(OECD/NEA)所定之「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制度」,其分級係考量事件之「廠外民眾輻射曝露」、「廠內工作人員輻射曝露、廠內大量污染擴散」或「安全系統受損程度」等,依事件嚴重程度由輕至重分為0~7級,0級(或稱未達級數)為無安全顧慮事件,1至3級為異常事件,4至7級為核子事故。

3.違規等級係指違反規定程度之輕重,事件等級係指事件造成後果之嚴重性,兩者並沒有明確對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