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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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7- 006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8 年 10 月 24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363) 對人員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法規要求:
台電公司函送本會核備之「核能發電相關設施輻射防護工作守則」3-5-4.7.(16).h規定,當曝露劑量超過1毫西弗,TLD佩章計讀值與輔助劑量計統計值之差與TLD計讀結果之比值大於25%時,應作適當之調查評估,檢討劑量計之使用、校正、計讀或現場輻射防護,俾為適當之改善措施。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核三廠未依前述守則規定,執行去(八十六)年TLD佩章計讀值與輔助劑量計統計值之比較、調查與分析。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之四-五級違規-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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