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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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7- 005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8 年 10 月 06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59) (1) 跳機時ERF警報未列印,違反管制追蹤案件之改善承諾。 (2) 異常事件書面通報資料過於簡略且未及時將輻射資訊知會本會駐廠視察員。 
法規要求:
(1) 管制追蹤案件00-8505第1項:各廠各機組應於下次大修後,確保其ERF之可靠性,若再有相關問題發生,本會將以違規事項處理。

(2) I.T/S 16.6.9.2.1C.1:隨後應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傳送詳細之書面說明資料。 II. (86) 會核字21265號函:請適時主動提供本會駐廠視察員正確資訊…., 並利通報作業之流暢。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四、4及一、四、3 
違規內容:
(1) 核三廠一號機87年8月23日跳機時ERF alarm typer 未能列印相關資訊,且其部份SOE有接線錯誤現象,影響安全系統動作之資訊研判。

(2) 本次跳機台電公司於8月24日零時28分電話通報本會,並於8月24日10時02分提出書面通報資料,惟書面通報資料過於簡略,與運轉規範之要求不符。本次事件因BG-V797斷管,大量RCS冷卻水洩漏,核三廠HP於8月24日9時26分通報核發處保物課,核發處於8月24日10時45分通報本會輻防處,但過程中本會核三駐廠視察員均未受知會。類似情形本會於86年10月17日以會核字21265號要求改善,並正式函知台電公司,本會駐廠視察員為異常事件通報之單一窗口,惟類似狀況又再度重演。

(3) BG系統斷管事件已非首度發生,電廠未能徹底解決問題,安全意識有待提升。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0CFR50 App.B 第十六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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