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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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7-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8 年 09 月 1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358) 未確實督導包商工作,致喪失部份安全系統功能。 
法規要求:
一、品質保証準則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並須遵照這些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或圖面完成之。

二、SOP 131第8.1.1節:尤其強調工作之安全要求,非經許可,禁止操作….任何設備、管路。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2。 
違規內容:
一、87年8月3日核三廠化學課包商人員獨自至二號機燃料廠房操作取樣閥執行取樣工作,工作完成後,忘了回關取樣閥,事後想起委託另一清潔包商代勞,該清潔包商在未充分瞭解狀況下,隨意將GG-RT-213取樣泵電源關閉,導致FBEVS等安全系統喪失部分功能。本案顯示電廠在包商管理上存在缺失。

二、本案考量電廠對事件迅速檢討處理得宜,故降低違規等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0 CFR 50 Appendix B,SOP 131 第三核能發電廠國內承包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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