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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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7-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8 年 03 月 23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51) 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及運轉規範之規定。 
法規要求:
1、 程序書595.2.3及321.2均詳細說明RCP震動異常時運轉員所應迅速採取的步驟、即RCP泵主軸振動超過15mils且振動增加率大於1 mil/小時或超過20mils時,立即將RCP停掉。

2、 運轉規範16.6.8D規定程序書之臨時變更必須滿足:(1)未改變原程序書之精神。(2)變更經由2個電廠主管階層人員核准。(3)在執行14天內,程序書變更應留存紀錄,經電廠SORC審查並由廠長核准。

3、 程序書120.3.4.2節註明改變程序書之精神:係指改變原程序書所要達成之目的,或改變所要行的方法是有安全顧慮的(change what is accomplished by the basic procedure or change the method by which it is accomplished has safety significant)。 
違規條款:
1、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2未照程序書執行作業或程序書內容不正確,而對人員設備或環境上有不良影響。

2、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1:違反運轉規範之 
違規內容:
1、貳號機RCP C台86年11月9日17:58泵振動值達15mils,且振動增加率大於1mil/hr時,運轉員未依照程序書規定立即將RCP C 停掉,直到泵振動值達20.16mils才停掉RCP C。

2、程序書204中規定,反應器功率達65%時,須起動第二台加熱器洩水泵,87年2月19日1號機加熱器洩水泵AF-P021高振動檢修,無法運轉兩台,致使功率無法超過65%,運轉員以程序書臨時變更(120.3)方式,更改原程序書步驟8‧5,修改加熱器洩水泵,只要一台運轉可繼續升載至反應器功率80%,此舉已改變原程序所要達成之目的,違反T.S 16.6.8D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 電廠營運程序書595.2.3 及321.2。
2、 電廠營運程序書120.3及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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