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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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1-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35)違反程序書─消防系統缺失 
法規要求:
1.程序書731.6 Aecirc W-G Set之二氧化碳消防系統檢查中明白指出「注意事項:制止螺絲如有卡緊現象時切勿強迫鬆脫,應設法復歸後才可鬆脫,否則CVS將會動作使CO2噴出」。

2.(1)運轉規範第16.6.8節規定:電廠必須建立適當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之規定執行。(2)程序書105規定:消防能力之維持因任何防火設備修改或維護,而使該系統喪失(暫時喪失亦同)消防能歷時,須執行每小時之防火巡視。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1)八十年十二月一日二號機降載檢修Aecirc W-G Set A漏油完畢後,執行該區消防系統復原時,未注意CVS-2制止螺絲有卡緊現象,而強力以板手打開,違反程序書規定,致使CVS動作,CO2噴出,險些造成意外。

(2)該制止螺絲電氣人員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完成測試工作,並於程序書731.6第6.2.17步驟簽字證實已恢復,惟十二月一日值班人員不確實或是有人擅自操作設備違反安全規定。

2.(1)核一廠一、二號機B組蓄電池室房間內消防系統用空氣補充管路穿越地面樓板,自七十八年八月中旬改善工程完工後,因該管路與樓板之管封未加以密封,致使該區之防火屏蔽長期屬於不完整狀態。

(2)經本會視察員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現上述防火屏蔽損壞狀況,當時一號機在滿載運轉中,核一廠並未依規定執行每小時依次之防火巡視。八十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度複查兩部機組之B組蓄電池室房間,該項管路穿越地面樓板之管封仍未密封;一號機仍為滿載運轉,核一廠並未依規定執行每小時一次之防火巡視。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第16.6.8節

2.核一廠營運程序書「105:人員與設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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