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CS- 81- 007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138)未符品保方案 
法規要求:
1.DCR完工後文件審查程序欠妥:品保十八條準則
第十一條準則─必須建立一套試驗方案以保證應做的試驗均一一確定並加以實施。‧‧‧試驗結果則必須列入紀錄檔案並且需經評核以確認滿足了試驗要求。
第十四條準則─必須建立辦法以明確表示核能電廠的個別設備及組件等的檢驗及試驗之狀況。‧‧‧又該等辦法須能辨認已通過的檢驗及試驗項目,並且可以有效防止不經意的遺漏項目。

2.未審查品質改正通知(CAR)

大修再起動程序書153規定,品質課必須審查品管小組所開列之品質改正通知(CAR),確認其是否需於起動前完成並加以管制。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DCR-1044及DCR-1239皆係安全有關,已分別於八十年十二月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經QC及QA品保小組審查完畢,但功能測試卻分別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方執行完成。其功能測試尚未完成前即已將機組起動前之文件審查完畢,程序欠妥,失去QC及QA起動前文件審查管制之意義。

2.經查品質課並未對CAR審查其是否與起動有關,經本會視察員指正後才於大修末期進行核對。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大修再起動程序書15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