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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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1- 009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5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40)違反運轉規範規定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6.9.2.1.B規定,因設備故障導致機組降載達額定功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持續達四小時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本會,若屬例假日允許延至第二個工作天上午十時前送達本會。

2.運轉規範16.3.6.D規定任何壓力邊界洩漏,機組應於十二小時內達熱停機狀態,並於另二十四小時內達冷停機狀態。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核一廠二號機於八十一年四月三日凌晨二時開始降載,上午八時二十分負載降至62Mwe並進行乾井查漏,檢查完畢後,至下午一時二十午分開始升載。

1.降載達額定功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持續四小時以上,然電廠未依規定通報本會。

2.乾井查漏時發現似水管路C進入壓力槽前之γ-ray Port焊道處洩漏,而該處屬壓力邊界洩漏,然電廠未依運轉規範16.3.6.D規定將機組於三十六小時內至於冷停機狀態。

以上兩件違規事實,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求第七、八條規定列屬四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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