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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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1- 01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5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41)輻射防護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6.13.2對輻射強度大於1000 mrem/hr之地區規定必須:

1.築防柵(Barricoded)且貼上顯著之輻防標示。

2.進出必須有RWP管制。

3.進出人員必須:(1)攜帶連續輻射強度偵測設備。(2)攜帶當輻射累積劑量達預設點會提供警報之輻射偵測設備。

4.該區域之門必須上鎖,鑰匙則由專人管理。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目前核一廠反應器廠房三樓燃料池過濾除礦支持泵(Fuel Pool Holding Pump)區域之輻射強度高達2000 mrem/hr,由於該區位於廠房走道上,目前管制情形無法符合運轉規範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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