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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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2-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2004 年 03 月 12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169)HPCI偵測試驗未依程序書規定進行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6.8.D規定,程序書之臨時變更,應符合「變更經2個電廠管理階層人員核准,影響電廠運轉者則變更之核准至少需有一人持有SRO執照」。

2.營運程序書606.4.1第6.6節:本測試程序書執行前先查證602.6.7#45,HPCI空管狀態監測紀錄,確定管路係於滿管狀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2 
違規內容:
1.八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執行HPCI長溫快速起動,測試人員未依運轉規範16.6.8.D規定,逕自變更測試步驟,導致HPCI超速並引發其超速保護機構受損。

2.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二號機執行606.4.1(1000psig HPCI可用性與流量試驗)測試時,執行測試人員未依程序書要求將管路充滿水後才進行該項測試,故當泵起動時引起水鎚現象,對安全設備造成不良影響。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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