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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87-
368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98 年 12 月 29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違反電廠運轉規範之規定 |
法規要求: |
運轉規範16.3.3.1.1規定16.3.3.1-1表所列反應爐跳脫系統儀器控道須可用,皆可用的控道比所需「總控道數」少一個控道時,需於一小時內,將不可用的控道置於跳脫狀態。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1:逾越運轉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且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 |
違規內容: |
核三廠貳號機87年10月17日01:30 AE-LI473(蒸汽產生器窄幅水位指示器)指示56%超出±4%(level hot)之準確範圍,運轉人員在宣佈該控道不可用後並未依運轉規範之要求在1小時內將不可用的控道置於跳脫狀態。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一、FSAR第七章Table 7.5-2。
二、運轉規範16.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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