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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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7- 368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8 年 12 月 29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違反電廠運轉規範之規定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3.3.1.1規定16.3.3.1-1表所列反應爐跳脫系統儀器控道須可用,皆可用的控道比所需「總控道數」少一個控道時,需於一小時內,將不可用的控道置於跳脫狀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1:逾越運轉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且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 
違規內容:
核三廠貳號機87年10月17日01:30 AE-LI473(蒸汽產生器窄幅水位指示器)指示56%超出±4%(level hot)之準確範圍,運轉人員在宣佈該控道不可用後並未依運轉規範之要求在1小時內將不可用的控道置於跳脫狀態。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FSAR第七章Table 7.5-2。
二、運轉規範1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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