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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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5- 003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6 年 04 月 09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294) 未遵循程序書步驟運轉操作。 
法規要求:
1、 T.S 16.6.8 程序書與計劃規定:R.G 1.33附錄A所建議程序書應建立並據以執行。2、 T.S 16.3.4.10.2.1規定:調壓槽溫度之最大冷卻率必須限制小於111.10C/hr。 
違規條款:
核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三)‧3:電廠員工嚴重怠忽安全有關的作業事項。 
違規內容:
1、 85年04月05日,核三廠一號機啟動過程中,由於值班人員未遵循程序書321.5 」充滿水及排氣」 之操作步驟要求,將調壓槽排氣閥V-043,V-623關閉,導致RCS冷卻水洩漏,機組因而緊急插棒、降溫、降壓,並手動起動安全注水系統。

2、 降溫過程中,調壓槽冷卻率超過T.S 16.3.4.10.2.1最大冷卻率111.10C/hr之規定,嚴重影響設備之安全性。

3、 核三廠一號機85年02月16日亦曾因運轉人員未遵循程序書而導致圍阻體噴灑系統在機組起動運轉後兩週仍不可用。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 GOP 213,GOP201
二、 運轉規範
三、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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