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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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5-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6 年 03 月 22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93) 未遵守程序書執行步驟,導致違反運轉規範之規定。 
法規要求:
一、運轉規範16.3.6.2.2.1規定,圍阻體噴灑加藥系統應於Mode 1.2.3及4時維持可用。

二、運轉規範16.3.0.4規定,機組不得在有Action之條件下改變機組之運轉狀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第一‧(四)‧1。 
違規內容:
1、核三廠一號機2月13日21:47機組進入Mode 5時,依GOP213步驟4.37將圍阻體噴灑加藥槽出口閥BK-V033掛紅卡關閉,2月16日21:45機組準備進入Mode 4之際,未依GOP 201步驟4.13指示,將圍阻體噴灑加藥槽出口閥BK-V033開啟,以致該噴灑加藥系統不可用。機組未依運轉規範16.3.0.4規定,仍於21:49逕自進入Mode 4 ,之後並升至Mode 1且達載滿運轉,直到2月29日10:15經駐廠安全小組人員現場巡視時才發現該閥掛卡中,並於10:30開啟該閥,噴灑加藥系統始恢復可用。

2、本案因電廠適時自行發現缺失,主動改進並依規定陳報,故依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八條規定,予以降低違規等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 GOP 213,GOP 201
二、 運轉規範
三、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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