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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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3- 01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1994 年 05 月 16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229)主控制室通風系統輻射偵測儀(CRARM)不可用,未依規定陳報及採取改善措施。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3.11.A。 
違規條款:
違規事項類級區分第一、 (四)、1 
違規內容:
1.核一廠主控制室通風系統輻射偵測儀(CRARM)分別於一號機EOC-12,二號機EOC-11更換裝設完成,本會於八十二年一月及三月分別同意運轉規範窒礙難行案結案,唯本會駐廠視察員於八十三年五月二日發現該系統指示大幅晃動,顯示該系統仍屬不可用狀況。一號機且曾因晃動造成主控制室通風系統隔離。此系統自裝設發生指示晃動,電廠一直未予重視並設法改善,除違反運轉規範之規定外,電廠之輕忽設備異常之心態,亦應糾正改善。

2.CRARM置入使用後,值班人員對此系統之可用性狀態未能有效掌握,顯示電廠之聯繫存有缺失。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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