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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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3- 015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1994 年 11 月 25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245)工作人員未經程序書執行 
法規要求:
品質保證十八條準則第十一條:「試驗之進行則需依據試驗程序書執行‧‧‧」。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 (三)、3 
違規內容:
1.值班員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四分機組啟動時,執行OP-01至步驟2.64.6汽機復歸後,未遵照程序步驟立即執行20-1/OPC,20-2/OPC測試,誤依步驟條文說明將汽機啟動並加速至1800rpm再執行20-1/OPC,20-2/OPC,造成RPS動作,反應器急停。

2.反應器急停後,未依反應器急停復歸程序書步驟將主汽機跳脫。

3.經查核一廠曾多次因未逐步遵照程序書執行測試,致造成反應器急停獲設備損壞事件,且電廠未提出有效之改善措施,本案因屬重複發生故以三級違規處理。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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