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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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4- 01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5 年 12 月 22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287) 違反電廠營運程序書規定。 
法規要求:
1、如電廠營運程序書1102.01」設備檢修工作管製程序」第6.1.1項規定:設備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而需檢修時,請修人可以先利用MMCS設備資料執行設備請修單開單。

2、大修掛卡作業程序:大修前各課之OWP(大修工作連絡書)六個月前提出,四個月前大修經理核准,一個月前開出SWP(檢修工作連絡書),機動班值班同仁即進行開卡作業,並於大修前一週完成,大修期間由大修班掛卡小組DOUBLE CHECK掛卡及隔離明細表是否正確後,再遵循程序書1114.03 STEP BY STEP 執行掛卡作業。

3、品保準則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均須視環境之所宜,以工作書說明,作業程序書或圖面加以事先規劃,並須遵照這些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或圖面完成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2:違反管制規定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之影響。 
違規內容:
一、84年11月16日G/T 2號機,因CO2噴灑溫度探測器線路燒焦致Battery Ground CO2動作,造成G/T 2號機Trip,未開請修單(經告知後已補開)。

二、84年12月07日1號機Central Chiller GB-Z049 (86,50GS電驛動作)運轉中跳脫,未開請修單。

三、#1 EOC-9 154-KV S/U XFMR,Gen. M-XFMR, SWYD PROT及Unit Aux.XFMR-X04 PROT.,電驛之校驗測試,未開SWP及掛卡,且無校驗測試之程序書,即進行檢測工作。

四、附件顯示尚有多項檢修工作未依規定開立請修單。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電廠營運程序書1114.03。
2、電廠營運程序書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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