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MS- 84- 007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5 年 11 月 28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84) 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法規要求: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一、 84年11月7日貴廠化學課人員於壹號機輔機廠房進行圍阻體低流量空調箱活性碳取樣時,未按程序書規定通知控制室暫停過濾器,且在未知空調箱內之輻射污染情形(未通知HP人員;未著任何防護衣物)即進行取樣,有可能造成區域及人員輻射安全之不良影響。

二、 另該空調箱未設有DOP粒子進口,請說明貴廠如何進行DOP粒子之濾除效率測試,及其測試結果之可信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三廠營運程序書。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