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MS- 84- 005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5 年 10 月 28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74) 違反運轉規範16.3.7.11.3規定。 
法規要求:
於運轉規範16.3.7.11.3-1 表所列低壓力CO2系統中,若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不可用時,對於防火多重保護系統或組件有可能已受損區域,應在一小時內建立持續的防火監視,且置放備用的滅火設備,對於其他區域,建立每小時的防火巡視。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五)、二:違反管制規定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之違規事項。 
違規內容:
84年9月25日 11:25 #2 C02 系統宣佈不可用,依運轉規範規定對於防火多重保護系統或組件有可能已受損區域,應在1小時內建立持續的防火監視且置放備用的滅火設備。於9月26日上午巡視控制廠房,未見到有人員執行持續防火監視,此情況已違反運轉規範之要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一、核三運轉規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