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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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4-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1995 年 03 月 06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253)復電過程嚴重違反安全原則 
法規要求:
掛卡管製程序書1114.03第6.1.18節,當收到副卡後,始可依副卡恢復送電之規定。 
違規條款:
一、(三)、3 
違規內容:
一號機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PC-2B部分BkR切電,造成廢棄控制室內部分電源喪失,在上午十時二十分左右值班主任通知電氣值班員復電,電氣值班員曾詢問有無副卡,值班主任告知未取回先行復電,電氣值班員依指示復電。此次復電過程,值班主任未遵照程序書規定「取得副卡才可指令復電」,已嚴重違反安全原則。

核一廠能針對本案明快採取斷然措施,開會檢討,值得鼓勵。因此本案降為四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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