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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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4- 009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1995 年 06 月 13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69)反應爐壓力槽水壓及洩漏試驗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3.6.B.1節,反應爐水壓試驗期間,任何一小時最大溫度改變率,不得大於11.1℃/hr(第13版)。
運轉規範16.1.2節,14版,反應爐內有燃料時,反應爐一次系統最高壓力不得超過93.2kg/平方公分。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一、(五) 
違規內容:
程序書210,14版+PCN4

1.第3.1.3節及4.2.3節溫度改變不得大於11.2℃/hr不符運轉規範16.3.6.B.1要求。

2.第3.1.1節所定壓力為93.3kg/平方公分,不符運轉規範16.1.2節要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程序書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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