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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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3- 005
開立單位
物管局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4 年 10 月 26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43) 廢液處理未依據程序書規定暨263注意改進事項答覆執行取樣分析。 
法規要求:
對安全或環境上有潛在不良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違規內容:
一、 低、高全溶廢液滯留槽自83年7月6日以後,未取樣分析。

二、 化學洩放槽自83年6月26日以後,未取樣分析。

三、 廢液流經吸附樹脂槽前,未取樣分析。

四、 廢液從LRS吸附樹脂槽到混合床離子交換器之前,未經取樣分析PH及油脂濃度,以確認受處理之廢液不含有機化學污染物質。

五、 以上各項未依據程序書規定及263號注意改進事項答覆執行取樣分析。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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