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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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9-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0 年 03 月 08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執行偵測試驗未經事先規劃。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3.0.3。

2.品質保證準則第五條。 
違規條款:
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四)、4。 
違規內容:
一、 89年01月26日09:29核二廠一號機依程序書617.6.6執行DIV III穿越室冷卻系統可運轉性試驗,將HPCS之"MOV TEST PREP" Switch由"NORMAL"切至"TEST"位置,復於09:41依程序書615.3.3-IST執行RHR A LPCI額定流量試 驗,將RHR A之"MOV TEST PREP" Switch由"NORMAL"切至"TEST"位置,致DIV I及DIV III ECCS同時暫時不可用。

二、 上述情形依據運轉規範16.3.0.3之規定,機組應於1小時內採取降載行動,經本會駐廠視察員當場糾正後,運轉人員始於10:07暫停程序書617.6.6試驗,HPCS恢復可用。

三、 86年01月16日電廠亦發生類似事件,顯然電廠並未確實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16.3.0.3     
2.品質保證準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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