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編號 |
EF-
KS-
88-
374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1999 年 06 月 05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未依規定執行掛卡、消卡及巡視盤面作業,導致違反運轉規範。 |
法規要求: |
運轉規範16.3.3.1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 |
違規內容: |
88年3月18日13:30電廠依程序書1007.1進行壹號機LPRM校正工作時,APRM C未依程序書1114.03掛旁路指示卡,導致工作完成後未予復原,該狀態直到3月19日00:26 值班人員才發現,並予以改正。本項缺失致使APRM旁路達11小時,違反運轉規範16.3.3.1節「執行偵測試驗時,任一APRM旁路不得超過二小時,否則須置於TRIP CONDITION」之規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