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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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8- 37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9 年 06 月 05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未依規定執行掛卡、消卡及巡視盤面作業,導致違反運轉規範。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3.3.1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 
違規內容:
88年3月18日13:30電廠依程序書1007.1進行壹號機LPRM校正工作時,APRM C未依程序書1114.03掛旁路指示卡,導致工作完成後未予復原,該狀態直到3月19日00:26 值班人員才發現,並予以改正。本項缺失致使APRM旁路達11小時,違反運轉規範16.3.3.1節「執行偵測試驗時,任一APRM旁路不得超過二小時,否則須置於TRIP CONDITION」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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