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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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7- 006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1998 年 11 月 04 日
事項分類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61)設備修改審查及作業缺失,導致緊急安全系統(HPCI)不可用 
法規要求:
程序書1103.03,1107.02。 
違規條款:
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2 
違規內容:
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二號機HPCI Room因消防系統動作噴灑,造成HPCI不可用,經查該消防系統修改案DCR-1731/1732發現下列缺失:

1.使用不當之火警偵測器;廠家規範規定使用該型火警偵測之環境溫度最高為100℉,然電廠將該偵測器使用在環境溫度高於122℉之區域(如HPCI,RFP Room‧‧‧),至消防系統誤動作,HPCI系統不可用。

2.現場使用之偵測器不符要求;DCR訂定偵測器之適用環境溫度為-5℃~+49℃,相對溼度為100%,但現場使用品為100℉(37℃),相對溼度為10~90%。

3.HPCI Room消防系統動作設定點由原先之82℃調降為57℃,然DCR文件中未確實反映。

由以上情形,顯示電廠針對DCR之審查及作業均存在缺失。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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