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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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CS- 88- 387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一廠
日期
1999 年 12 月 27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執行燃料移吊作業程序不符規定 
法規要求:
1.10 CFR 50-APP-B第五條準則。

2.程序書216第7.4節「凡與燃料原訂更換主核對表步驟不符時,需由核工人員修訂步驟,再經由二位課股長級上以管理階層人員核准且其中至少有一位SRO執照人員核准同意,且有書面變更紀錄才能執行。」 
違規條款:
違規事項:第一、(四)、2項 
違規內容:
1.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一號機大修期間進行爐心及燃料池錄影查證時,發現燃料CBE044與CBB009有錯置情形,經查證為九月十七日現場作業人員在燃料束吊出爐心時吊錯,在復原時又吊運失誤。

2.本案現場作業人員在發現吊錯燃料後,未能立即通知主控制室值班人員,其後之復原過程亦未依程序書216第7.4節之規定執行書面變更核准程序,而自行討論並逕予執行復原步驟,且未留下任何紀錄,顯示工作人員對於核燃料吊移作業之態度不夠審慎,亟待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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