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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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1-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5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43)違反運轉規範規定(RHR及再循環系統) 
法規要求:
1.核二廠運轉規範16.3.3.7.1規定當RHR熱交換器運轉中,其所屬之輻射偵測儀器應維持可用。

2.運轉規範Surveillance Requirements 16.4.4.1.1.2規定「當再循環迴路僅一迴路在迴轉中且流量小於40%額定流量時,需每十五分鐘測量並記錄爐心出口冷卻水與反應爐壓力容器底部洩水溫度差」。

3.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八、(五)「電廠是否重複發生缺失」。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八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二分,因進行RHR增壓泵管路沖洗工作而將RHR A熱交換器置入使用。該熱交換器所屬輻射偵測器因取樣泵於次日上午一時十七分被值班人員發現未在運轉,亦即該輻射偵測器因取樣泵未運轉而不可使用。
當日二值值班人員於熱交換器置入使用前未能確認其輻射偵測器是否可用,而當日三值值班人員亦因未確實巡視而未能儘早發現此一設備異常狀況,以致違反運轉規範之規定。

2.核二廠二號機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一分起為檢修再循環A迴路流量控制閥B33-F060A Steam Leakoff Line洩漏問題,將再循環泵A台停止運轉,當時再循環泵B迴路係在低速運轉中,依規定應執行偵測試驗,但電廠至三月十九日三值發現後才開始執行,且未在值班紀錄簿或程序書封面上說明此事。
核二廠於八十年四月十五日一號機亦曾發生再循環泵停止一台期間,值班人員未執行614.1.1程序書之事件(參見RER-80-21-022),核二廠顯然並未落實該件異常事件改正行動之執行。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二廠運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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