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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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1-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5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46)工作執行不確實且違反運轉規範規定 
法規要求:
1.T.S 16.3.8.2.3規定第三區DC電力系統必須可用,如果不可用,必須宣佈HPCS不可用,並依16.3.5.1規定辦理。

2.T.S 16.3.6.7.1兩串獨立的氫氣再結合器必須可用。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五日期間,值班人員巡視Div III充電器時,發現電壓異常,但卻未反映異常狀況,且未依程序書規定而將衝電器置於浮動充電(程序書規定需置於均衡充電),導致電池劣化。

2.八十年十二月五日電氣課執定期測試,發現電池比重不足,但電廠並未依T.S規定執行必要之Action,違反規定。

3.二號機大修再起動後,由於維護人員DCR-558工作完成確認不確實且值班人員交班疏忽,導致機組起動後氫氣再結合器長時間不可用,違反運轉規範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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