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編號 |
EF-
KS-
81-
004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4 年 05 月 10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EF-0146)工作執行不確實且違反運轉規範規定 |
法規要求: |
1.T.S 16.3.8.2.3規定第三區DC電力系統必須可用,如果不可用,必須宣佈HPCS不可用,並依16.3.5.1規定辦理。
2.T.S 16.3.6.7.1兩串獨立的氫氣再結合器必須可用。 |
違規條款: |
|
違規內容: |
1.八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五日期間,值班人員巡視Div III充電器時,發現電壓異常,但卻未反映異常狀況,且未依程序書規定而將衝電器置於浮動充電(程序書規定需置於均衡充電),導致電池劣化。
2.八十年十二月五日電氣課執定期測試,發現電池比重不足,但電廠並未依T.S規定執行必要之Action,違反規定。
3.二號機大修再起動後,由於維護人員DCR-558工作完成確認不確實且值班人員交班疏忽,導致機組起動後氫氣再結合器長時間不可用,違反運轉規範規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