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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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1- 008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11 月 17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162)工作人員違反輻射防護作業程序 
法規要求: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應遵守場所之輻射防護計劃及安全作業程序之規定,以確保個人及公眾之輻射安全」。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四、(四)、3:對安全或環境上有潛在不良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違規內容:
1.八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本會視察人員於核二廠二號機輔助廠房一樓CRD泵「A」台區域,發現除污工作人員三人未依規定穿著防護衣物即進入輻射圍籬示警區內進行工作,經通知HP人員至現場處理,又發現該次工作尚未申請輻射工作野i證(RWP),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進行工作。

2.核二廠一號機於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時亦曾發生四名工作人員未申請RWP,而擅入燃料廠房三樓搬運高放射線深水泵,此類事件屬重複發生。

3.核二廠保健物理課已於事後迅速採取改善措施並進行宣導等工作,改正行動積極,故降為五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RER-81-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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