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MS- 82- 013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3 年 10 月 0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203) 未適當處理警報及QPTR超出運轉規範限制 
法規要求:
1、SOP 163.1主控制室警報管制程序書:主控制室所發生的任何警報,均應即時注意、紀錄、分類、評估……。

2、T/S 16.3.2.4.1:在運轉模式1且功率大於50%時,QPTR應小於1.02。

3、T/S 16.3.2.4.1 ACTION 4 :在提升功率前,須改正使QPTR超出限值的原因。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附件一、(四)、1:逾越運轉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且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 
違規內容:
1、82年9月23日凌晨二號機降載至66%功率以檢修AF-P021,主控制室警報6C-53及-63出示,顯示QPTR可能超出T/S限值,但一值運轉人員並未登錄及確認此警報之意義,致QPTR超過1.02之限值而不知,亦未宣佈進入LCO及採取ACTION。

2、QPTR在當日11:24始恢復在限值之內,但在10:52反應器功率已為72%,顯然在未改正QPTR的偏離原因前機組已開始升載,違反運轉規範16.3.2.4.1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SOP 163.1及運轉規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