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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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2- 004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4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一 
違規事項:
(EF-178)輻射防護 
法規要求: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九條:工作人員個人全身之有效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毫西弗(5侖目)。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四、(一)、1 
違規內容:
控制棒葉片之傳送未訂有程序書,以致所用工具之適當性及安全性未經審查,工作人員之操作程序也沒有一定之規範。三月二十日機械課於執行控制棒葉片之傳送工作時,因吊桿與控制棒葉片之把手卡住,無法脫落,領班張健益為排除此一障礙,便將控制棒葉片提升,以方便觀察操作,也因而造成現場六名工作人員於短時間內接受較大之輻射曝露:

姓名 本次劑量(毫西弗)
張健益 298.47
周承漢 64.51
劉幸一 43.67
謝金藏 9.67
蘇進龍 3.53
顏新發 2.68

其中張健益與周承漢等兩人之劑量均已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所規定之年劑量限度,張健益之劑量更超過250毫西弗,屬一級違規事件。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核二廠運轉規範、核能電廠違規事件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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