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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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2- 006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4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180)重要作業未備妥程序書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6.8「對電廠各項作業,應建立程序書並據以執行」。 
違規條款:
一、(四)、2違反管制規定而對安全有潛在不良影響 
違規內容:
1.核二廠二號機於八十二年二月間大修,並於三月二十日進行控制棒葉片之吊運及傳送工作,電廠以二十五噸圓形副吊車取代單軌副吊車執行此項工作,惟此項作業並未備妥適當之程序書以供遵循,違反運轉規範16.6.8節之規定。

2.上述工作導致人員超劑量曝露,事件過程中ARM I-108/109之警報器未發揮警報功能,經查是斷線所致,電廠於2月13日才執行警報測試,事實顯示測試工作不確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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