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KS- 82- 009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4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184)FCR施工等管制未臻理想 
法規要求:
1.10CFR50 App.B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各種作業活動均應視環境之所宜,而在工作說明書、工作程序或工作圖內加以事先規劃,這類作業活動即需遵照既定的說明書、工作程序或工作圖面執行。

2.10CFR50 App.B第六條:必須建立辦法以管制凡對品質有影響的各種文件,諸如:工作說明書、工作程序及工作圖等之發行及其後之修訂事宜。所建立之辦法必須確保所有的文件(包括修訂部分)均經由負責人審查以證明完善無誤,經正式批准後始得發行使用。

3.程序書1103.01 Rev.14 (舊版)P.10之項D.5「品質課登記‧‧‧後FCR將轉送執行課據以執行。」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一、(五)、2 
違規內容:
FCR 422-6中「回復RCIC額定流量測試時F045閥手動開啟之功能」未施工,而控制室圖面卻已將其納入並修改完成,且DCR-422整個文件亦已結案(歷經施工課、QC及相關人員/主管核章確認)。

註:
(1)程序書1103.01 Rev.11(新版)已增訂FCR施工確認相關規定等。

(2)程序書1103.01為何舊版為Rev.14而新版為Rev.11恐會令人混淆,亦請一併改進。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