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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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2- 011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4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186)輻射防護 
法規要求:
1.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35條:工作人員於受僱用期間,應定期接受有關輻射防護及其他必須注意事項之講習。

2.核能二廠營運程序書901.2.4

(1)輻射防護訓練分為一般新進人員訓練及輻射防護再訓驗。

(2)再訓練不合格者,未能定期參加再訓練者,得重覆實施一次,如仍不合格或不拒不參加再訓練者,則回收TLD佩章。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四、(四)、3 
違規內容:
核能二廠上一年度(八十一年)未能參加輻射防護再訓練之人數多達一百五十人以上,尤以值班人員最多。今年度之定期輻射防護訓練已結束,還有部分人員尚未參加,明顯違反工作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再訓練之規定,對於上述人員保健物理課並沒有回其TLD佩章,也明顯違反程序書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核能二廠運轉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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