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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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2- 009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3 年 06 月 01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196) DCR-75135-1涉及當時之運轉規範修改,但未報經原能會核准即施工完成。 
法規要求:
1、 74年11月19日台(74)會核字第4665號函:涉及運轉規範修改之DCR,應於事前申報原能會核准後再行修改。

2、 10CFR50.59:涉及運轉規範修改之設計變更應先申報核管單位之核准。

3、 原能會頒訂之「核能電廠設計修改申請審核作業規範」及電廠SOP 1103.01均規定:DCR若涉及運轉規範之修改,須陳報原能會核准,未核准前不得施工。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一、(三)、6」按原能會規定應陳送之設計變更或設備修改案件,未經原能會核准即自行施工。 
違規內容:
1、 核三廠該設計修改案有增裝及修改管路減震器(snubber),涉及當時運轉規範修改,根據台電公司核安處安管課82年8月19日電傳資料顯示,本案之施工日期為EOC-6(民國81年),違反原能會(74)會核字第4665號函,10CFR50.59,電廠程序書1103.01及「核能電廠設計修改申請審核作業規範」有關規定。

2、 DCR-75135-1之施工日期為EOC-6(#1:81.6;#2:81.11);81年12月台電公司以電核安字8112-1327號書函,提出該DCR後續之運轉規範修改申請(TSC-MS1/2-132),82年1月獲原委會(82)會核字第21308號書函核准;台電公司後又提TSC-MS1/2-136,申請將減震器納入600-M-001程序書管制,於82年4月22日獲原能會(82)會核字第06345號函核准。82年5月31日台電公司以電核發字第8205-1717號書函補報該DCR。

3、 由於現行之運轉規範已將相關減震器移出至IST程序書管制,依現行之運轉規範則該DCR以不需再報原能會核准;且本案係台電公司核安處於81年12月14日稽查核三廠時發現,開出稽查改正通知單92M11-122,於後並主動補報該DCR,故違規等級予以降低。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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