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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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2- 007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3 年 06 月 01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194) 執行偵測試驗時,發現儀器故障後未即時開立設備請修單 
法規要求:
依品質保證準則的第十六條規定對設備不符合事項應能立刻被發現並予以改正。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四)、2:違反管制規定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潛在不良影響。 
違規內容:
82年6月1日9時,電廠執行蓄壓槽A(PT-923)壓力迴路功能測試(600-I-BH-1002A)時,拆線後警示窗4B-W12 Low Level Alarm未出現,但電廠並未依規定開立設備請修單,亦未開立NCD以進行追蹤處理。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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