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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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2-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3 年 06 月 01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191) 倉庫器材管制 
法規要求:
必須訂定辦法以管制材料及設備的裝卸、儲藏、運輸、清潔和保存均依照既定的工作和檢驗說明書執行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對於特殊的製件需要特殊的保護環境時,例如應用惰性氣體保護,維持規定溼度及溫度限度,均應加以規定清楚,並照規定辦理。10CFR50 App. B 第十三條 
違規條款:
核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七、(五) 
違規內容:
倉庫器材之貯存與維護之缺失如下。

1、人員進出倉庫未建立管制名冊,亦無材料股人員陪同,致使部份設備、儀器領取後,未對現場妥善包封、處理,影響器材品質,三號倉庫之清潔仍有待加強,器材之分類及標示應參考六號倉庫之貯存情形進行改善。

2、維護工作指引內容填寫不夠完備,乃各維護課之共同缺失,例如採購器材案號、器材名稱(中、英文)、編號、器材保管等級、器材進庫時間、庫位,並未填寫清楚,造成材料股人員處理之困擾,例如Rx0085 Turbo-124從維護紀錄顯示並未依工作指引中之潤滑維護項目進行定期保養。

3、一號倉庫放置之馬達未具有加熱裝置,部份器材亦未加蓋塑膠布,有一大型閥之disc未用密封材料。上述缺失係屬重覆發生,未有具體改善措施,故提升為違規處理。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品保十八條;SOP.1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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