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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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2-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3 年 05 月 0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二 
違規事項:
(EF-188) 放射性廢液外釋 
法規要求:
1、 電廠必須建立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規定執行(T.S.16.6.8)

2、 核能電廠環境輻射偵測規範行動基準3.4.3:試樣偵測結果達提報值時,應即刻先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原能會。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四、(二)、5:因核能電廠外釋放射線性液體,導致環境試樣之偵測結果超過提報值。 
違規內容:
1、4月29日核三廠一號機大修工作進行中,由於工作人員疏忽,導致約5000加侖放射性廢水經排水渠道排放至周圍環境中,造成南灣附近岸沙之偵測結果超過提報值。

2、事件過程中廢控制室值班員及主控室值班人員未能注意警報燈號並即時採取改正措施,致事件惡化,尤其廢控室操作員欠缺積極、負責主動之精神,應檢討改進。

3、反應爐穴過濾系統之測試,電廠未能依程序書366.2之規定執行,並監視重要餐數之變化,違反遵循程序書之要求。

4、在環境監測結果超過提報值時,電廠未依規定通知原能會,違反本會之行政命令。

5、主控制室運轉員查核主控制警示窗狀況,態度草率應予改善(詳附件)。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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