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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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2-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3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164) 未依規定擅自操作安全系統閥門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6.8節規定;電廠必須建立適當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之規定執行。

2、運轉中各安全系統應處於可用狀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一‧[三]‧3節;電廠員工嚴重怠忽安全有關的作業事項。 
違規內容:
1、82年1月1日核三廠二號機跳機後,發現輔助飼水系統AB-HV311閥被關閉,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2、AB-HV311閥何時被誤關閉電廠無法確定,例行的偵測試驗亦未能即時得知,顯示電廠之程序書有缺陷且工作人員仍有擅自操作閥門的習性。

3、本項缺失原屬三級違規,唯考量本件違規係電廠自行發現並主動陳報,且迅速提出改正措施,故降級為四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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