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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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1- 01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2 年 10 月 16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154) 1、 組織架構與權責未能及時確立。2、 SORC會議未依運轉規範規定辦理。 
法規要求:
1、品質保證第一準則:凡從事會影響到與安全功能有關結構、系統和組件作業的人員機構,其權責應清楚的在書面上訂明。運轉規範第16.6.2.1規定,電廠廠外組織應如圖16.6.2-1所示。

2、T.S.16.6.5.1.1電廠運轉審查委員會有關列席人員規定:(1)…(2)QA主任應列席SORC會議 
違規條款:
一(五)、2: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違規內容:
1、台電公司核能部門改組,各單位於81年9月1日開始運作,但單位之組織體系,及辦事細則尚未確立,以致造成任務無法銜接,對電廠之營運安全有不利影響。

2、各廠運轉規範所規定之組織與權責迄今亦未配合修改,應予改善。

3、核三廠SORC第294次會議(80年10月24日)中,QA主任或其代理人均未列席參加,請核三廠在SORC舉辦會議時,務必通知QA主任或其代理人列席參加。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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