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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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1- 005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2 年 10 月 16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55) 設計修改案未依規定處理 
法規要求:
1、 品保第三條準則,在設計控制辦法中,須就如何去證實或核對設計充分性方面要有所交待,這項證實或核對的工作可採用(一)設計審查。2、 品保第六條準則「文件管制」:必須建立一套辦法管制所有影響品質作業的各種文件;諸如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和圖面等之發行及其修訂….。3、 品保第十一條準則「試驗控制」:必須建立一套試驗方案以保證應該做的試驗均加以實施。4、 不符品質案件管製程序書6.7.2規定,如處理方式為修理或照現況使用且屬Q及R1項目之NCD,須曬送核發安處,以加強技術性之獨立審查。 
違規條款:
一、(三)、3:電廠員工嚴重怠忽安全有關的作業事項 
違規內容:
1、核三廠由於汽機帶動飼水泵進汽閥HV-211、HV-311開啟太慢,乃進行該兩閥洩汽孔修改。修改內容係將Value-plug洩汽孔由兩孔改成四孔。機械課並曾提出設計修改案(DCR),但此DCR卻於晨間會議中被取消,改以NCD取代(詳附件)。而NCD追蹤結果是以照現況使用予以結案,違反安全管制之規定。電廠以NCD取代DCR,顯然有規避安全審查之嫌。

2、NCD-81006係於NSCW系統增設隔離法蘭,依規定應執行水壓測試,但電廠以NCD處理(如附件),惟其處理方式完全不合乎NCD作業程序書之規定,NCD81048亦有類似之情形。

3、核三廠安全或R1有相關項目之NCD並未提送核發安處進行獨立審查。

4、上列之各項案例顯示核三廠並未依NCD之作業程序書執行,其內容亦顯示電廠之安全化文不足。

5、核三廠運轉程序書SOP1103.01電廠設備修改管制之內容並未明文敘述有關DCR相關文件修訂任務步驟,僅在附件表1103.01A第25欄文件修訂列明QC審查結果,並無專欄就完工後之相關文件如程序書或FSAR等施行修訂,導致部分文件與事實不符,影響電廠運轉品質。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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